记者 孙蔚
伪造证据、捏造事实、恶意串通……出于逃避楼市限购、限售等目的,虚假房屋买卖诉讼时有发生。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“标尺”,发布了《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明确提出要严审合同效力,为逃废债务、逃避执行、获得非法拆迁利益、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而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,应当认定合同无效。
4年查处虚假诉讼1.23万件
为逃避对冯某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,其原配偶高某拿着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。法院在审理时发现,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,与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。这是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之一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学林对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介绍说,自2015年11月开始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以来,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数量、定罪人数以及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刑人数,都在逐年递增。2017年至2020年,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.23万件。尽管查处力度不断加大,但由于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,同时又呈现出新特点,因此如何甄别与认定,至关重要。
对此,《意见》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,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“标尺”;总结了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,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;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,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了重点;并构建了贯穿立案、审判、执行全流程的虚假诉讼整治机制。
《意见》指出,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,采取伪造证据、虚假陈述等手段,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,虚构民事纠纷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、妨害司法秩序的,构成虚假诉讼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、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,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、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,也属于虚假诉讼。
聚焦房屋买卖等重点领域
民间借贷纠纷,执行异议之诉,劳动争议,离婚析产纠纷,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,企业破产纠纷,公司分立(合并)纠纷,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,涉拆迁的离婚、分家析产、继承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,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、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,都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。对此,《意见》要求,聚焦重点领域,加大整治力度。
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表示,事实上,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、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。部分房东名下的房产受限购、限售政策影响,无法出售,而购房者由于没有购房资格,也无法购买,于是就衍生出了二手房交易的“灰色地带”。一部分人通过虚构债务纠纷和购房者诉讼房东的方式,使得此类房源进入司法拍卖环节,进而绕过限售、限购政策的约束,实现房屋交易。“此类做法显然违反了诉讼的要求,同时也违背了‘房住不炒’的精神,自然要受到严格管控。”严跃进表示,“一些中介机构自认为寻找到了一种规避购房政策的路子,进而撮合买卖双方成交,但实际上此类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,最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。”
基于此类现象,针对房地产领域,《意见》明确,要严审合同效力,为逃废债务、逃避执行、获得非法拆迁利益、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而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,应当认定合同无效;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,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;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探索建立“黑名单”制度
虚假诉讼无视法律的尊严,影响了法院判定的公正性,相关当事人应付出相应的代价。根据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: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付艳对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表示,当事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这可以说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原则性规定。狭义上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,企图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;广义上的虚假诉讼还包括单方伪造证据,故意将被告拖入诉讼等情形。纵观审判实践,虚假诉讼更多的表现是广义上的虚假诉讼。
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曾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公开介绍说,最近几年,针对不同时期虚假诉讼的特点,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《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》《制定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》《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》,发布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、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,指导全国法院积极有序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。
为进一步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,《意见》对惩治涉虚假诉讼的刑事犯罪提出总体从严、打击重点、刑民协同三方面要求,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对此,《意见》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“黑名单”制度。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,在“立、审、执”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。同时,向社会公开虚假诉讼人员名单,并积极探索信用惩戒机制,争取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,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通过信用惩戒来增加虚假诉讼人员的违法成本。
下一步,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,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,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,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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